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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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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瀏覽次數:更新時間:2016-5-6

             

      渝建發〔2016〕35號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管理局,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的規定,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的要求,為適應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的需要,保障營改增后工程造價計價工作順利平穩實施,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原則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執行2008年《重慶市建筑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裝飾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安裝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市政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建設工程費用定額》(以下簡稱2008計價定額),2011年《重慶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費用定額》(以下簡稱2011軌道定額),2013年《重慶市建筑安裝工程節能計價定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重慶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CQJJGZ-2013)(以下簡稱2013清單計價),均按照“價稅分離”和營改增前后各項費用水平不變的原則調整計價依據。
      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建筑業增值稅稅率11%)
      其中,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二、調整時間及范圍
      (一)2016年5月1日起進行招投標或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發布了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編制及合同簽訂均應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在符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財稅文件規定前提下,參照原合同價或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行。
      (三)2016年5月1日起執行2006年《重慶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額》、《重慶市安裝工程概算定額》、《重慶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額》、《重慶市建設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規定》(以下簡稱2006概算定額)編制設計概算,其工程費用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費用調整內容
      (一)調整企業管理費組成內容,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納入企業管理費中,調整后的企業管理費費率見附件1表1、表2。
      (二)安全文明施工費按《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使用管理規定》(渝建發〔2014〕25號)計算時,除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信號、供電、智能與控制系統、機電設備工程及單拆除、安裝修繕外,其他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標準增加5.26%。
      (三)建筑安裝工程稅金是指按規定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營改增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的組成內容除本通知規定外,均與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內容一致。
      四、進項稅額計算方法
      (一)人工費不包含進項稅額,不作調整。
      (二)材料費中的計價材料、未計價材料價格均按不含稅價格確定。在《重慶工程造價信息》未發布不含稅材料信息價前,應按照國家稅務政策規定確定不含稅材料價格,也可參照附件2表1扣稅系數計算進項稅額。
      其他材料費、五金材料費、照明及安全費用、腳手架材料費、支架攤銷費、校驗材料費、檢驗材料費、滑輪繩卡攤銷費、橡膠球攤銷費、設備攤銷費等以“元”為單位的零星材料費用分類扣減進項稅額,按附件2表2規定的扣減系數計算進項稅額。
      (三)機械費按可分解費用的機械、不可分解費用的機械、定額中其他機械費、垂直運輸通訊費、超高降效機械費、回程費、本機使用臺班費、腳手架機械使用費、機具攤銷費等分類扣減進項稅額,按附件2表3規定的扣減系數計算進項稅額。
      (四)組織措施費根據夜間施工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材料檢驗試驗費、二次搬運費、包干費、工程定位復測、點交及場地清理費的費用內容,按附件2表4規定的扣減系數分類計算進項稅額。
      (五)企業管理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編制費、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費、總承包服務費,按附件2表5規定的扣減系數計算進項稅額。
      (六)規費、利潤不含進項稅額,不作調整。
      (七)按實計算費用按不含進項稅額計入。
      (八)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中的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以及風險費用均按不含進項稅額計入。
      五、工程計價表格調整
      根據建筑業營改增工程造價計價要求,在《關于調整工程費用計算程序及工程計價表格的通知》(渝建價發﹝2014﹞6號)規定計價表格的基礎上,調整和增加定額計價與清單計價相應工程計價表格,見附件2表1--表11。除表1--表11外,原其他計價表格不變。
      六、其他事項
      建筑業營改增試點實施后,各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實施過程中工程計價的跟蹤、監測和分析等工作,確保建筑業營改增計價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各相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若有建議意見,請及時反饋我委,以便研究解決。
      七、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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