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合造價〔2013〕14號
關于調整合肥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費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根據《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政府令第157號)、《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政府令第133號)、《關于調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合勞社秘[2005]222號)、《關于完善失業保險有關政策實施意見》(合人社秘[2011]280號)、《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干意見》(合政[2005]140號)精神,現對我市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規費計取作如下調整。
一、2013年12月1日起,合肥市區、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的建筑、安裝、裝飾裝修、市政、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軌道交通、抗震加固等依據工程量清單計算工程造價的工程,其規費均應按本文件規定計取。
二、取消原規費中危險作業意外保險費,新增生育保險,工傷保險計算基礎由原稅前工程造價調整為定額人工費,具體計算按下表進行: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計算基數 |
費率(%) |
工程名稱 |
⒈ |
養老保險費 |
定額人工費 |
20.00 |
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城市軌道交通、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抗震加固 |
⒉ |
失業保險費 |
2.00 |
⒊ |
醫療保險費 |
8.00 |
⒋ |
生育保險費 |
0.80 |
⒌ |
工傷保險費 |
1.00 |
⒍ |
住房公積金 |
5.00 |
⒎ |
工程排污費 |
發生時,按環保部門規定計取 |
|
三、2013年12月1日前已招標或已簽訂合同的工程,其規費仍按原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1月4日
抄報: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